原题:公务员面试成绩被宣布无效,考生起诉湖南省人社厅,天心法院今天一审判决
随着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公务员的职业稳定性受到推崇,“考公务员”成为大学生的热门选择。备考大军中的一个个年轻人,怀着自己的梦想埋头苦读。
但在公务员考试中,如果因为一些事项没有注意,而被视作违规违纪处理的话,那就得不偿失了。
5月3日上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考生状告人社部门的行政诉讼案件。考生为啥要状告人社部门?天心区法院一审又是如何判决的?
左一为原告诉讼代理人
考生面试私换抽签序号
在2017年湖南省公务员考试中,娄底市考生陈东(化名)报考了娄底市新化县乡镇人员,以笔试成绩岗位第一进入面试环节。
2017年6月18日,娄底市人社局组织面试。在抽签环节,陈东抽取的序号为9号,同场面试的还有陈东的一位朋友,其朋友抽签序号为38号。陈东称,因其朋友家中有急事需提前赶回家,陈东在未向考场工作人员报告的情况下,私自与他朋友交换了抽签号为38号的号码,并按交换后的抽签号38号进行了登记面试顺序并参加了面试。面试成绩81.3分,陈东的笔试、面试成绩综合排名第一。
面试结束后,娄底市人社局接到同场考生对陈东的举报,称其私换抽签号。娄底市人社局启动了调查,调取监控视频资料和《面试考试须知》《承诺书》,并于2017年6月19日分别约谈了陈东及举报人。此间,娄底市人社局多次听取了陈东及家人陈述意见,并进行了解释说明。
面试成绩作无效的处理
2017年7月7日,娄底市人社局向陈东作出《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给予陈东此次面试成绩无效的处理。2017年7月10日,娄底市人社局将该决定书送达给陈东。
陈东对此不服,于2017年8月14日向湖南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8月18日,湖南省人社厅受理了陈东的复议申请。2017年11月6日,湖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娄底市人社局对陈东作出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陈东及娄底市人社局。
2017年12月26日,陈东因对娄底市人社局处理决定和湖南省人社厅复议决定不服,将两机关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并诉请判令:撤销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娄底市人社局作出的《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天心法院审理查明:面试前,娄底市人社局向陈东发放了《面试考生须知》和《承诺书》,陈东在上面进行签字确认。《面试考试须知》第4项就规定“面试前,采取抽签形式确定先后顺序和代码,并佩戴面试序号,按抽签确定的顺序进行面试;面试时,由面试联络员逐个带领进入指定的面试考场面试。”《承诺书》载明“我郑重承诺:一、自觉遵守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及2017年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政策;……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七、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天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东在面试抽签环节,抽取的面试序号为9号,在未向考场工作人员报告的情况下,私自与他人交换面试序号,并按交换后的面试序号38号登记面试顺序,随后按此序号参加了面试,其行为属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依照该条规定,应给予原告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被告娄底市人社局给予原告此次面试成绩无效处理,符合上述规定。湖南省人社厅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和作出复议决定,应予以维持。
2018年5月3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东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原告尚未明确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