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3月31日,新京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现象屡治不止,某些领导干部在权力行使上的无所顾忌主要源自以下两个方面:一,地方政府发函干涉司法部门办案的事情时有发生,却很少听说哪个官员因此获罪或被问责,也没有法律对" 行政干预司法"作出明确的罪名界定;二,很多时候,地方政府出具求情公函也确实能起到实际作用,这无疑进一步刺激了领导干部拿权力干预司法的欲望和冲动。
领导干部用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这构成了对于司法公正性的侵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追求的最高目标。司法公正是指司法中要体现公平和正义,做到客观、公平、合法、合理。而法外干预的一般规则是:只认权,不认法;只认局部和部门利益,不认全局利益;只顾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的利益。这既破坏了司法环境,也违反了公平和正义的法律精神。如果听任法外干预,最大的恶果就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基本原则,污染了法律的"水源",使人民群众有冤无处伸。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在任何时候都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法律权威性是法律的核心要义,而保持司法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是维护法律权威之必要条件。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
此次规定的下发,就是要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对不尊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惩,藉此让权力学会尊重法律,让干部懂得敬畏法律,让权力不再敢去干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