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向宪法宣誓,这在国际上是很多国家的通用做法,而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要让国家工作人员,不仅眼里有宪法,心里更要有宪法。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以前之所以未建立,是因为遵守宪法,严格按宪法赋予的权限来行使国家公权力,被当成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常识,当作一个应该知道的必备条件,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非常淡薄,常常是眼里有宪法,心里无宪法,滥用权力,以权当法,以权压法,以权大法,以权弄法。在司法上体现为随意践踏公民的人权,从而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在行政上,体现为制定和出台一些违宪的地方法规和制度,不依宪行事的现象屡屡发生。
在依法治国全面升级之际,向宪法宣誓正当其时,让宪法成为权力的高压线,把权力关时法治编织好的笼子里,是保障国家正常法律秩序的一个根本举措,更是法治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形式必需。
向宪法宣誓,是把宪法落实到每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心坎上,而不是让宪法厚厚地束之高阁,落满尘土,这是一次法治教育洗礼。庄严的形式,郑重的誓言,宪法最高的权威性得以制度上的体现,在宣誓人心中留下庄严而又神圣的宪法精神,誓言非同儿戏,法治更攸关国家命运,这是一种警示和约束。宪法宣誓,具有形式与内容双重含义,做出承诺和履行承诺的严肃活动,对宣誓人必将做出追惩机制,一旦宣誓,那就是对人民做出了极其庄严的承诺,必将有一套制约国家工作人同履职的制度机制。
向宪法宣誓,这是法治的全面深化改革。与时俱进的灵魂则体现在了一个执政党理念的嬗变,向宪法宣誓,而不是效忠于某个人,是对国家的忠诚,对法律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一个依法治国的方向更加明确,在宣誓就职时,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新征程。
向宪法宣誓,这是自我革新的蝶变。用发展的眼光看中国法治进程,在中国历史上向宪法宣誓,这是开天辟地第一次,当封建时代,向皇帝宣誓效忠,最终被孙中山率领国民党的推翻,然而,实现旧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国民党,却向大总统宣誓就职,向领袖相片宣誓就职,最终而迷失方向,不能担当民族大任,而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最能牺牲的党,从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无不是为了全体人民谋福利,向宪法宣誓也就是向人民宣誓,更好地认识权力来自于人民。
诚然,向宪法宣誓虽是一种形式正义,但其实质是中国共产党一次执政理念的新飞跃,是不断自我更新,自我净化,自我纯洁的体现,向宪法宣誓,在形式中,更希望内容和具体操作中一以贯之法治理念,真正让宪法成为权力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