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环保部通报新修订的《环保法》4个配套办法,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计罚处罚办法,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对违法排污“零容忍”,严惩不法企业的“组合拳”相继打出,将有助于各级环保部门将新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
我国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而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重发展、轻保护”的政绩思维,更使得一些地方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一直以来,环保部门“人微言轻”,很多违法污染案件无法得到坚决查处。这其中不仅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潜规则”,更与环境保护部门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手段,“腰板不够硬”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雾霾等极端天气的出现,使得环境保护的旧问题与新挑战叠加,治理的难度空前加大。
环境问题不止关乎生产,更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正因如此,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等同等重要的位置,足见党和国家对于环境生态问题的重视。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单位,或者囿于局部利益,或者出于牟利冲动,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动力不足,偷排偷放屡禁不止,在遇到检查的时候也是消极应对,甚至搞明里一套、暗里一套,要从根本上遏制这样的行为,环保部门还真得要有“几把刷子”。
一方面,需要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的“尚方宝剑”。法律法规是刚性约束,什么样的行为违法,应受什么样的处罚,需要条分缕析,刻度精确。据有关部门介绍,新《环保法》将配套54项相关细则,相关政策、制度、机制涉及方方面面,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整体设计。只有把环境保护的网越织越密,破坏环境的行为才无处遁形,才能逐步收敛。当然,法律法规既要有指导性,又不能止步于原则性的条款,而应当划出条条“红线”,提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同时,应当在此基础上倒逼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出台更加严格的细则条款。
另一方面,需要丰富监督处罚手段作为“撒手锏”。过去,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多采取“限期整改”,虽然给出了一定的期限,但制约的效力有限,很多企业并没有把“整改期”当成“反省期”,而是当作打折扣、搞变通的“缓冲期”,与环保部门捉迷藏,甚至最后不了了之。“按日计罚”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惩罚措施,有助于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产生震慑效应。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惩戒手段还需进一步丰富,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就该高压严惩。
此外,还应突出环保部门的权威,强化责任担当。要理顺体制机制,强化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在环境问题查处上的领导,阻断地方利益对环保工作的渗透,清除环境保护的外部干扰。同时,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问题追责机制,对于发生重大环境问题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的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决查处、追究责任,与“官帽”挂钩,才能触动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