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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时评:督促依法休假何来矫枉过正
http://www.gdgwyw.com       2015-08-11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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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中国高层多次公开强调落实带薪休假。为推进政策落实,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但记者注意到,在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对此专家分析称,此举体现了政府落实法治的决心,但在全国“一刀切”强制落实带薪休假并不现实,仍要依照相关法律来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据8月9日《重庆商报》)。


  其实,带薪休假在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中本身就带有“强制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第五项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而带薪年假不仅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在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更有明确标准,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安排劳动者按规定标准享受带薪年假,这属于违法行为。既然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很多年以来,劳动监察部门往往只注重查处企业及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时间和强制加班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对企业和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劳动者带薪年假,基本没有追究,这客观上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根本就视带薪年假不存在,甚至把享受带薪年假作为对少数表现优秀员工的一种奖励,这一现象如果不快速扭转,不但让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受损,要完全落实职工依法休假可能会遥遥无期。


  显然,一些地方正是看到带薪年假有规定、没执行,有法规、没落实的普遍存在,将用人单位依法落实带薪年假情况,与单位、个人各项评先评优,甚至享受优惠政策挂钩,这既是现实逼迫的无奈,更是落实带薪年假的必要;至于这样的“强制行为”是否与法规相抵触或“矫枉过正”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根本就不存在,无论单位、个人评先评优,还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前提都必须是遵纪守法,不按规定落实带薪休假,本身就属违法,这样的用人单位或企业也就不具备评先评优或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将落实带薪年假与这些荣誉利益相挂钩乃至“捆绑”,实际上是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充分尊重劳动者依法休假的权利,督促用人单位或企业遵纪守法,何来所谓“强制”?


  凭心而论,如果按照法律和国家、地方各项休假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我们职工的年休假天数完全可以同世界上许多中等国家相媲美,甚至接近发达国家,但正如很多网友所言,我们的带薪休假只是“墙上的画饼”,看上去很美,想完全吃到嘴里很难,尤其是对于大部分民营企业员工,双休不能保证,法定假日休假不带薪,就更谈不上带薪年假,由于担心被用人单位刁难和“炒鱿鱼”,休假权利被侵犯,员工往往也是选择沉默,更不敢主动要求,民营企业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比例最低早已是有目共睹。针对这一普遍存在的问题,如果政府方面不采取相应的督促和鼓励措施,仅仅依靠少数劳动者的“较真”,非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也会产生更多矛盾纠纷,更无法有效推动带薪年假的全面落实,包括广西在内一些地方将落实带薪年假与用人单位或企业评先评优等荣誉挂钩,不但具有民生情怀,更是观念和执政理念上的创新,如果全国各地都是如此,相信无论是带薪年假还是不休年假的300%的工资报酬,都不再是“墙上的画饼”,不仅如此,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各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会出现很大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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