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称,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8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
2015年春节,留给多数移动端网友最深的印象不是春晚,而是红包。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互联网公司总计送出108亿的春节红包,而个人之间的红包发放频次和金额,更加令人瞠目,仅从除夕当日的微信红包收发总量来看,就达到了10.1亿次。许多网友回到老家,即便在没有WIFI的情况下小心翼翼地计算着流量,也渴着劲的摇了两天的手机,目的只有一个——在微信上面摇到一个又一个的大红包。
应该说,移动互联网科技给了国人的春节带来了革命性冲击。国人的过节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当微信红包红遍大江南北,相关监管部门也必然看上了这一方“净土”,尤其是税务部门很快就发出了声音——网络红包要缴税。今年“两会”期间,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很多新事物、新业态,税务部门将密切跟踪研究,基本原则是依据税法区分情况、分类规范和明确。
自此之后,关于微信红包将征税的说法甚嚣尘上。当然了,也是直到7月28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微信红包征税才最终坐实。对于这一做法,许多网友表示不满:连网络中的红包都要缴税,小伙伴们还能不能愉快地玩耍了?真是雁过拔毛啊……此类质疑与揶揄之声,此起彼伏。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对微信红包征税,并不是我国税务部门增加的一种新税种,而是将网络红包尤其是微信红包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归类与划档。在此基础上,广大网友还需要明确两件事:一是网络红包的纳税者是企业,二是私人之间的网络红包派发娱乐行为仍然是自由的,即无需上税。
事实上,在全国范围某个移动终端上派发红包的企业,往往带有宣传和营销的特点,他们为这种营销付出代价,合情合理。这也正是马化腾之前曾表态支持对网络红包征税的最主要原因。同时,网友抢红包也确实拿到了一些额外收入,也完全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偶然所得收入的规定。需要正视的是,既然现实之中,我们接受到企业的奖金需要纳税,在网络之中也需要纳税。更要明确,纳税是义务,逃税是违法行为。明白了这几点,相信对于网络红包,也便多了一份坦然。
必须要说的是,“互联网+”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与娱乐方式。但是,“互联网+”改变的也仅仅是一些形式上的东西,一些本质性的概念并没有完全变异。需要缴税的领域,仍然需要缴下去,而不应该有拒绝纳税甚至是逃税漏税的理由。对于公众来讲,我们每个人不能只认同“互联网+红包”,而不认同来自企业的“互联网+红包”也是偶然所得。这一道理和之前税务部门对网购业务进行征税的做法完全一样,合理合法且有据,并且还有利于加强监管,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当然了,本届政府的一大特色就是简政放权,通过一系列措施为企业减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并促进“双创”。因此,税务部门以及所有政府部门仍然要考虑好如何减免一些税种以及税负,而不应该只增加税种和税负。之于网络红包而言——政府将监管伸入一个新领域本身不是错,错就错在多年以来整个社会的税负一直在持续增加,而并没有见到多少实实在在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