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构到底需不需要临时工,需要多少,都不应当由执法部门自己说了算,而应依法依规来决定和行事
最近,来自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专项调研显示,北京各类执法机构聘请的临时执法人员高达20多万,是正式执法人员的3倍。“临时工”参与执法比例远高于正式人员,这类现象并不少见。如此多的临时工进入执法体系,会给执法质量和公民权利带来什么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
近年来,我国对行政机构的编制从严控制,但客观上一些部门承担的执法事务并没有减少,甚至社会治理任务还在增多,所以出现了执法机构向社会购买服务、雇用临时工代替正规执法人员的现象。诸如协管、辅警等越来越多,以致在一些地方,执法系统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临时工在运转。那些职责在身的正规执法人员,反而“退居二线”了。
在法律上,临时工并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由于执法权的公益性和强制性,执法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务人员,法律严格限制其外包发派给他人。所以临时人员只能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一些诸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但调查显示,有的地方缺乏执法权限的临时工参与一线执法的比例远高出正式工。这种现象极可能导致权责不一致,造成执法行为失范,给公民权益带来潜在风险,与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背道而驰。
临时工执法现象,本质上是一个关乎执法权与公民权利的法律问题,需要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予以解决。执法机构到底需不需要临时执法人员,需要多少,都不应当由执法部门自己说了算,而应依法依规来决定和行事。如何将执法机构聘任临时工的行为约束在必要的限度之内,同时厘清临时工和正式执法人员的职责,本身也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义。
行政执法是否到位、规范、文明,关键在于执法主体的规范化程度。目前,我国执法主体还存在职权交叉、权责不明等问题。调研发现,一名城管队员执行各类执法任务,需要几十个部门配合,部门职责交叉可见一斑。而清理并规范执法临时工,只是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的外在措施,最终的方向还在于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这两个“推进”,可谓破解临时工执法问题的法治正途。
其实,近两年也有一些地方在治理临时工执法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例如,有的地方以立法的方式明确限定编外人员的比例;广东在去年实施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中,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这些经验都值得借鉴,通过法治方式,寻求一种严明的规则之治。
哲人曾如此告诫: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法治的实现最终取决于人,因此,四中全会才会如此强调“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以清理临时工执法为契机,行政执法需要从源头上缘法而治,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执法行为的文明程度,从而为法治建设固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