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反家暴”尚须干预机制跟进
来自全国各地的160多位专家学者17日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8月18日《新快报》)
调查显示,深圳93.9%的丈夫曾对妻子施暴,这个数据令人触目惊心。可见,来自家庭的暴力,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矛盾之一,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化解和防范。如此语境下,深圳将率先就反家暴专门立法,其积极意义不容小视;特别是,将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界定为家暴,这种立法创新更具标本意义。
自依法治国的理念提出以来,我国的法律条款日渐增多,也日趋完善,但空白和缺失依然存在,对家暴制止的无奈,即是一例。特别是,我国目前已有的涉及反家暴的规定,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条款中,不但过于笼统,而且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对于丈夫殴打妻儿等家暴行为,除了进行道德谴责之外,似乎没有更多更有力的惩戒手段;即便是给予了相应的惩戒,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家暴的罪恶之手。更重要的是,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无法彻底逃出虎口,得到长期的救助与保护。
重视妇女儿童权利,承认他们平等的社会地位,任何人都不能伤害他们的身体和心理。这是在法制如此深入人心的今天,存在于人和人之间最基本的观念。遗憾的是,很多的家暴案例诉诸法律之后,到最后都不了了之。大部分的家暴具有隐蔽性,几乎所有家暴都是被外人发现的,因而取证很困难,惩罚的力度也不够。因此,立法反家暴,关键是要提高执行力。否则,即便是将再多的表现形式纳入家暴范围,也徒具观赏价值。
再者,立法反家暴,尚须干预机制跟进。 包括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报告机制、多部门干预解救机制、医疗救助处理机制、法律援助机制、心理辅导康复机制等,形成事前有宣传预防、事发能发现报告、伤害可及时处理治疗、施暴者须追究制裁的反家暴的良好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完善对受暴妇女儿童和受害家庭的服务机制,建立有效的对受暴妇女儿童跟踪回访、民政救助、教育服务等制度,以减少家暴对妇女儿童的负面影响,使受暴妇女儿童能尽快回归融合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