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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申论:打击暴恐呼唤立法跟进
http://www.gdgwyw.com       2014-05-0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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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恐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权力进行优化、整合的过程。加快制定专门的反恐法,才能有效预防、依法反恐、展开国际合作,并在法治框架内开展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工作


  自去年以来,暴力恐怖势力相继在我国北京、昆明等地实施严重暴力恐怖犯罪,并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侵害对象。应对严峻的反恐形势,需要站在全国的高度,对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统筹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疆考察时指出,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坚持专群结合。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这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个法治社会,对任何制造恐怖事件的个人和团体,都需要动用刑法予以惩治,以确保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刑法本身可以发挥预防作用,不仅对恐怖分子有特殊预防作用,对社会上有可能去从事恐怖犯罪者也起到一般预防,而刑法通过适当的提前介入,及时发现恐怖组织和活动,更能防止恐怖活动的进一步发生。


  统筹立法的关键,在于改变目前分散的、碎片化的立法现状。我国除了2011年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样一个纲要性立法文件外,尚无专门的反恐法。发挥反恐职能的法律条款散见于众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例如,涉及反恐工作机制的有武装警察法等,涉及应急处置的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涉及制裁的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涉及恢复和重建的有国家赔偿法、民法通则等。然而,上述法律中的反恐内容并未能包含反恐工作的全部问题,难以为反恐工作提供完备而有针对性的立法保障。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反恐法,势在必行。反恐工作包括组织、预防、处置、制裁和恢复等多项内容,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面临的难点多,涉法性也越来越强,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仅仅依靠传统的某一部门法或某几个部门法来调整,或是依据有关文件或预案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制定专门的反恐法,才能依法反恐,在法治的框架内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工作。


  反恐立法属于国家事权,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反恐立法出台后,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具体落实和实施反恐法。同时,立法过程中也应重视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包括如何使反恐法与相关法律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效衔接,在遇到个别难以回避、确实存在交叉和矛盾的问题时,需要立足宪法、运用好立法技术,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思路来妥善作出处理。


  反恐也离不开国际合作,而高度重视反恐工作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2001年“9·11”事件后,联合国安理会相继通过了关于反恐的若干决议,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通过专门立法来促进反恐工作的开展,许多国家的反恐法都规定不得将恐怖活动犯罪视为政治犯罪,不得授予恐怖分子以难民资格或不得对恐怖分子进行政治庇护。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法,有利于对恐怖分子的抓捕和引渡,同时对国外移民机构发出明确警示,防止其将刑事犯罪与民族、宗教问题相混淆。


  恐怖主义活动具有残暴性、突发性、隐蔽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点,发生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都难以预测。因此,反恐立法的过程也是对国家权力进行优化、整合的过程,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之举。同时,在国际社会强调充分保障人权的政治环境下,既要确保严厉打击恐怖主义,又要做到充分保障人权,严格控制对公民和社会权利的限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救济和补偿机制,这需要我国在反恐立法中慎重作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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