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明确:鼓励紧急现场救护。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同时,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因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紧急现场救护的重要性,通过诸多例子可以说明。2013年,在武汉市武昌地铁2号线光谷站出口发生感人一幕:一名小伙不幸晕倒在地,正好路过的巴基斯坦来华留学生哈马德见状,毫不犹豫地上前施救,让小伙在现场苏醒过来。2014年2月17日,一位女白领突然晕倒在深圳地铁的通道里,在120急救车到来之前的50分钟内,竟然没有任何人对她采取有效急救措施,120到达现场时患者已经死亡。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同“见摔不扶”一样,紧急现场救护也面临着“当救不救”的道德困局。
其间虽然有“不会救”的能力问题,但更多还是“不敢救”的态度问题。救人之后被讹诈怎么办,如果出现了损害事件又如何处理,诸多顾忌让每一个想冲上前去的人,都有所顾虑,于是他们往往会选择拍照,拍视频或者打电话,甚至呼叫别人上前,但自己就是不愿或不敢伸出援手。对此,曾有媒体做过现场调查,“怕承担责任”成了很多人不实施急救的理由。因而,出台“好人法”给公众顾忌松绑,让好心人在公开场合无偿施救时免遭讹诈已无可回避。
上海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解春称,中国公众的急救技能普及率不到5%。相比之下,在美国,这一数字为85%,法国为40%,新加坡为30%。公众急救技能的普及率跟“是否愿救”的意愿密切相关,比如,《好撒玛利亚人法》在美国案例法中出现的时间相对较早,并通过“免责式保护”而给公众权利松了绑。通过法律的保护式鼓励,让公众的急救技能的普及率得到了极大提升,公众急救的意愿日益强烈,“见危而救”已然成为一种习惯性常态。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害,都将由政府全部埋单,从而实现了个人的“零风险”.这样的兜底保护释放了最大的善意,也是对紧急现场救护的最大激励,体现了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事实上,当紧急救护本身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并成为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部分,为其后果埋单本就是社会共治的一种延伸。近年来,从各地见义勇为立法的保护条款的扩大与深化,再到北京、海南、深圳等地将“好人法”原则纳入急救立法,折射的是一种公共治理理念和手段的升级。
急救也好,救助也罢,社会问题最终还得整个社会来解决。“见摔不扶”的道德困局,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样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用法律的手段去引导、保护和激发道德责任,是公共责任应有的担当,也是公共管理伦理的体现。只有通过立更多的“好人法”去激励和保护好人,社会才会好人辈出,能人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