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山西省环境保护舆论监督制度》出台,这一制度明确了环保舆论监督的意义、重点内容,同时规范了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涉及的企业、个人和新闻采编人员的行为。
山西的这个制度不是孤例。昆明曾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浙江也曾制定过一部《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舆论监督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在舆论的重要性上,或可引为例证的是,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曾在狱中等待判决时与反腐学者对话称,“舆论监督很有价值,也很有作用,而其他监督则流于形式”。
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官员还不能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记者正常采访被打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现象也不少见。
就此发表你的看法。
【解析】
地方行政部门对涉及到本系统的舆论监督作出积极规定,展示了进步性,也仍具局限性。进步性体现在,对于舆论监督涉及的部门和企业及个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不当和错误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查处。局限性则在于,对舆论监督面临的组织性障碍或者说权力部门可能的干涉,少有涉及。
需不需要进行舆论监督从来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完善舆论监督。无论从已有积极改变来看,还是从存在的阻碍来看,舆论监督需要进一步正常化,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需进一步凸显。
在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是国家权力,而是从宪法中延伸出来的社会权利。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开性,舆论监督也是信息公开的一种。但与政府信息公开不同,舆论监督的信息公开体现民众对公共事务表达关注、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实现,舆论监督层面的信息公开比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更广。具体而言,舆论监督常常被简单地理解为一些突发性报道、负面报道或者批评报道,事实上,它涵盖公权力、公共空间、公共话题、公众利益等诸多领域。
舆论监督的正常化离不开渠道的畅通。规范个人、企业正视舆论监督相对容易,破除权力体系对舆论监督的不当干预与限制更为困难。因此而言,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在捍卫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上的重要作用,打破各种制约监督的障碍还要向更深、更广层面推进。
媒体及从业人员本身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舆论监督的正常化所面临的问题还可能来自媒体及从业人员本身。我们知道,背离新闻职业操守的现象仍然存在,虚假报道、拿红包、挟私自利等情况时有发生,从业人员基于关系而有选择性地报道也非个例,舆论监督领域,这些问题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接受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恪守新闻职业准则,秉持真实、公正、客观的立场,这是媒体的永恒担当,从业人员的行为底线。舆论监督的正常化指向对这些问题的清理,正常化的舆论监督,将使新闻行业本身的品质进一步提升。
总之,创造一切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已是国家的政治承诺。舆论监督作为监督的重要形式,承载公众的巨大利益和高度期待。舆论监督的正常化,应被视为媒体作为国家、社会中的重要存在的必然要求,捍卫社会公正、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