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判断  >>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2018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1)
http://www.gdgwyw.com       2017-10-1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1.一天某甲带刀要去杀某乙,走到半路又打消了杀人的念头。实际上这天某乙出差到外地去了,即使他去了也杀不成。但甲并不知道乙不在家,而是自动放弃了杀人行为,该行为是(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预备犯罪


  2.公司犯下下列哪些罪时,实行双罚,即单位处罚金,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


  A.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B.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C.挪用公款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4.张某是某服装公司的法人代表,与担任出纳职务的妹夫合谋将100万元公司资金挪用到股


  市炒股,并将盈利的20万元平分。张某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资金罪


  C.职务侵占罪


  D. 贪污罪


  5.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


  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


  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答案: B


  解析:


  刑法中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题干中提到是甲主动放弃,和乙出差的状况无关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B


  解析:


  刑法分则中实行双罚制的罪分别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B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B


  解析: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综上所述不符合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性质题干中描述的是挪用而不是占为己有 所以职务侵占罪不正确。


  5.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点:


  1.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所以对防卫过当不能定防卫过当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理;C选项,直接故意是否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目前刑法理论界尚无定论。D选项,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故正确答案为B。


  更多试题练习:2018年公务员考试行测标准预测卷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