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中下列哪一情形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A.甲乙双方明知买卖走私文物的行为
B.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戒指赠与他人
C.手机卖家误将价值5500元的手机当成550元的手机出售给顾客
D.钱某是资深股民,在仔细研究了某网络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后,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的股份5000股,但第二天该公司的股票却跌至每股5元
2.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主决定通过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公安局录用一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卫生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某区城管局以王小二摆摊卖“煎饼果子”影响环境为由,将其从事经营的小推车等物品扣押。在实施扣押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武某将王小二打伤。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扣押王小二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B.武某殴打王小二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C.因王小二被打伤,扣押王小二物品的行为违法
D.王小二被打伤的损失,应由武某个人赔偿
4.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王某网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王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传唤王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王某
B.传唤后对王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如王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D.如王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5.甲、乙、丙三人合谋在当天夜里去丁家放火烧死丁及其家人,丙因害怕事情败露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敢去,当夜甲、乙二人放火烧死了丁及其家人。丙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下面是参考答案与解析。如果你认为题目或解析有误,可点这里给我们纠错。】
1.『解析』C。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可知,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C项中手机卖家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可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无效;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A、B两项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排除。D项钱某的行为是自愿承担市场风险的民事行为,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排除。
2.『解析』C。《公务员法》第31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因此市质监局无权自主决定,A项错误。《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据此可知,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B项错误。《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D项错误。
3.『解析』B。《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扣押王小二物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执行,A项错误。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不存在意思表示,或者不存在法律效果,或者该行为的法律效果并非由该行为所包含的意思表示所确定的行政行为。本题中武某将王小二打伤的行为,该法律效果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无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B项正确。
扣押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应从扣押行为产生的前提来判断,即从城管局扣押物品的原因来判断扣押行为是否违法。材料所给案例中,不能因王小二被打伤而认定扣押行为违法,C项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D项错误。
4.『解析』A。《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王某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C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D项错误。
5.『解析』D。犯罪预备是指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未能着手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丙的行为只是具有犯罪心理,但并没有开始着手准备犯罪,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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