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判断  >>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46)
http://www.gdgwyw.com       2015-03-2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可宣告死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

  A、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为书面形式

  3.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 )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5.下列各项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清偿

  B.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

  C.某公司清偿未到期债务

  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dgwyw.com/)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考点分析】宣告死亡是法律上对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所作的死亡推定,所以时间条件尤为重要。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的;战争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起下落不明的也要满4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

  宣告失踪适用的时间条件是2年,不管任何情况。其正好与意外情况下宣告死亡适用的时间一致。

  2【答案】B

  【考点分析】该题实际上是考查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在不清楚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相对照,不难得出结论。民事法律行为人有效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格,即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即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意思表示真实,即不是基于欺诈或胁迫等做出的意思表示。本题所给选项中A、C、D三项都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求,只有B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民事行为在《民法通则》中主要通过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等表述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隶属关系已经是理论共识,但民事行为的范围是仅指意思表示行为呢,还是包括事实行为在内的所有发生民法后果的行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是指前者,即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其与表示行为、表意行为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

  3【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抵押合同的标的。根据《担保法》,土地所有权是不得抵押财产的首项内容。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时方可生效,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的,自抵押合同订立时生效。民事主体以财产设定抵押,没有审批程序。因此,其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如果题干改为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如果改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标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前问还是无效,因为土地,就是指土地所有权;后问是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4【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权利质权的成立。

  权利质权是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根据不同的权利设质规定了不同的成立时间。《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该规定,正确选项是C。

  其他选项中,A项的说法不成立,因为任何一种质押合同都没有从合同订立成立的,都是以交付质物或者凭证,或者登记成立并生效。B项交付股票的说法也不成立,因为以股票设质,并非是代表股票的纸张或卡本身,而是以股票中所指示的权利设质。D项公司同意不能成为质押合同成立的条件。

  5【答案】D

  【考点分析】《民法通则意见》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依此规定可以排除A项。我国一向禁止赌博,因赌博而获得的财物就是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上缴归国家,故B项无法作为不当得利返还。C项某公司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得利人并非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根据提前履行的合同而已,故也应当排除。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