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86)
http://www.gdgwyw.com 2014-07-24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遗产份额的确定
一、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二、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适当的份额一般应少于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但也可以多于继承人的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可取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以被继承人抚养的情况而定应分给的遗产,但以满足其生活基本需要为限。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以其对被继承人抚养情况而定其应分得遗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