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的性质分为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主张。我国采用代表权说,即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代位继承权时受被代位人的继承权状况影响的。
2、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1)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时,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2)代位继承人如为数人,则不能与其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同按人均分遗产。只能共同继承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预测题: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具有如下特征: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2、转继承是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3、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预测题)
1、二者的性质不同。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3、主体不同。
4、适用的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