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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75)
http://www.gdgwyw.com       2014-06-24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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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免除与更新


  一、债务免除


  1、免除的概念: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免除为无因行为。(2)免除为无偿行为。


  (3)免除为非要式行为。


  (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2、免除的方式:


  (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3、免除的效力


  (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2)从债务免除。


  (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二、债务更新


  1、〔债务更新〕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2、构成要件:


  (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


  (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


  (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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