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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73)
http://www.gdgwyw.com       2014-06-1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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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消


  一、抵消的概念:指二人互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互相消灭的制度。


  二、抵消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抵消。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消的范围。


  三、抵消的方式:我国合同法采用单方行为说,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抵消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限期。


  四、抵消的效力:


  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过部分负继续履行责任,债权人对尚未抵消部分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消时消灭。最初得为抵消时指抵消权生效时,即抵消通知到达对方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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