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宝教育旗下公务员考试网站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主页  >> 常识判断  >> 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71)
http://www.gdgwyw.com       2014-06-1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体: 】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一、概括承受概念和特征: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在债权债务概括承受的情况下,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依附于原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均转移于承受人。


  二、概括承受的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


  1、合同承受:


  (1)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①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②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④须经双方合同相对人同意。


  (3)合同承受的效力: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即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指原存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分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企业合并属于企业变更,须经企业变更登记方为有效,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公告,即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互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