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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68)
http://www.gdgwyw.com       2014-06-04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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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性质


  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的性质:


  (1)证约性质。(2)预先给付性质。(3)担保性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3、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预测题)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法定的。


  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测题)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的一部分。


  (3)预付款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款,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二、定金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


  三、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


  2、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3、定金罚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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