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驶不存在。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