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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64)
http://www.gdgwyw.com       2014-05-2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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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2、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3、不当得利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等同为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其不同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及侵权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驶不存在。


  (2)给付目的未达到。


  (3)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2、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1、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4、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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