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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62)
http://www.gdgwyw.com       2014-05-1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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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分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


  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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