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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55)
http://www.gdgwyw.com       2014-04-25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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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权


  一、典权的概念和特征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典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3、典权是以占有典物为成立要件的物权。


  4、典权是以支付典价为对价的物权。


  5、典权是有期物权。


  二、典权的取得和期限


  1、典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的设定、典权的让与和转典)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的典权。


  2、典权的期限


  〔典权〕的期限简称典期。是指阻止出典人行使回赎权的期限。一般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可以约定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期限,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短为30年。


  三、典权的内容:表现为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典权人的权利:


  (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与出租典。


  (3)让与权。


  (4)优先购买权。


  (5)修缮重建权。


  (6)费用求偿权。


  2、典权人的义务:


  (1)保管典物。


  (2)返还典物。


  l   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典人的权利:


  (1)典物的处分权。


  (2)抵押设定权。


  (3)回赎权。


  2、出典人的义务


  (1)瑕疵担保义务。 (2)费用返还义务。


  四、典权的消灭:典权的消灭除标的物灭失、混同、抛弃等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外,还包括以下特殊原因:


  1、回赎。 2、找贴。 3、留买、作绝、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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