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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50)
http://www.gdgwyw.com       2014-04-11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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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二、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人的使用、收益、处分:按份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2)应有部分的处分: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处分权。


  (3)共有物的管理: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4)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共有物的有关费用按共有人应有的部分分担。


  3、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共有人按照应有部分对第三人单独行使请求权。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对第三人承担义务。


  4、共有物的分割(预测题: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l     共有物分割自愿原则。


  l     遵循约定的原则。


  l     物尽其用的原则。


  l     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l     实物分割。


  l     变价分割。


  l     作价补偿


  三、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体现为对共有物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同共有人的义务体现在对共同共有物承担平等的义务。


  3、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共有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连带权利,任何共有人都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全部权利。


  (2)共有人对第三人的义务为连带义务,第三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共有人主张全部权利。


  4、共同共有的主要类型


  (1)夫妻共有财产。


  (2)家庭共有财产。


  (3)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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