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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49)
http://www.gdgwyw.com       2014-04-0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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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概念: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3、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原所有人丧失动产所有权。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原所有人对让与人可行使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先占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属于事实行为,先占人并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限。先占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2、先占的无主财产须为动产。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应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承担。


  三、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得遗失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拾得的行为。


  2、标的物须为遗失物。


  四、发现埋藏物


  发现埋藏物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发现行为。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等,属于国家所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


  1、〔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②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③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l    ①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l    ②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


  l    ③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2、〔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混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3、〔加工〕: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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