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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33)
http://www.gdgwyw.com       2014-02-21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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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预测题)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5、适用条件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六、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四种学说:


  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法上采用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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