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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30)
http://www.gdgwyw.com       2014-02-1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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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预测题)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二、代理的特征:(预测题)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


  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


  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  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  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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