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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28)
http://www.gdgwyw.com       2014-02-1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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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  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  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  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  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  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  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  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  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  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  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  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  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独立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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