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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26)
http://www.gdgwyw.com       2014-02-0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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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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