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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23)
http://www.gdgwyw.com       2014-01-2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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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预测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否有对价


  〔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


  〔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


  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


  〔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


  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


  效的法律行为。


  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


  〔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


  当事人自由决定。


  6、其与原因的关系


  〔要因法律行为〕  又称有因行为,是指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


  的法律行为。


  〔无因法律行为〕  又称无因行为,是指其可与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法律行为。


  7、发生效力的时间


  〔生前法律行为〕  又称为生存行为,是指其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存时的法律行为。


  〔死后法律行为〕  又称为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于行为人死亡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如遗嘱)


  8、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


  〔主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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