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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14)
http://www.gdgwyw.com       2014-01-1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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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二、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关系。


  1、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


  (1)所有权是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产生并建立起来的。


  (2)所有权随着所有制的发展变化而发生变化。


  (3)所有权是保护所有制的法律武器。


  2、所有权与所有制的区别:


  (1)所有权属于法律范典,属于上层建筑;所有制属于经济范畴,属于经济基础。


  (2)所有权属于历史现象,所有制属于社会现象。


  (3)所有权并不是对所有制的简单模拟或直观反映,与所有制并不存在绝对的一一对应关系。


  三、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有:(预测题)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4)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


  (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集体所有权。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3)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组织直接行使。


  3、公民个人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1)公民个人所有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2)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主要是生活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3)公民个人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公民的劳动所得。


  四、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五、使用权的取得和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不依所有人的权利和意思而依法律直接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指依所有的权利和意思基于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而取得所有权。


  2、所有权的消灭(所有权的终止):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的抛弃。(3)所有权客体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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