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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11)
http://www.gdgwyw.com       2014-01-1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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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的定义与特征《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l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一款规定可作为共同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另外,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理论是建立在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之上的,所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来研究。具体说,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从犯罪客体来看,共同犯罪人所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统一的;(2)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从犯罪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人;(4)从主观方面来看,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共同犯罪的这四个条件,以下几种情况不属共同犯罪:①两人以上同时实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上并无共同的联系。就是说他们既没有共同的故意,又没有共同的行为。这种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②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分别论处。③一方是故意犯罪,另一方是非故意地帮助他人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④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只单独构成窝藏或包庇罪。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如甲、乙、丙共同盗窃,甲在入室盗窃时又强奸妇女,乙、丙对此毫不知情,故此案只成立共同盗窃,而不成立共同强奸。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下面分别介绍各个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这个规定,主犯有这样两种:(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应该注意的是,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他们实际所起的作用来确定,不能认为主犯只能是一个。


  《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该条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刑法》第27条第l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从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另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所谓起次要作用,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与主犯相比,罪行较轻,情节不很严重,一般是在主犯的指挥下参与实施犯罪。所谓起辅助作用,是指为实施犯罪提供一些方便,帮助创造条件。通常指的是帮助犯,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等。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应当”,就是必须从宽,而不是“可以”。对从犯处罚的幅度比较大,到底是选择从轻、减轻处罚,还是选择免除处罚,这要看他所参与实施的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程度综合考虑。


  3.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加犯罪的,是在被威逼、胁迫之下参加犯罪的。这种人的危害性比较小,它与从犯又是不一样的,因此刑法在从犯之外,对胁从犯作了专门规定。


  处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胁从犯时,要把他同身体上完全受强制、失掉了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对于后者,由于失掉了意志自由,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也不能认为是犯罪。如仓库保管员被捆住了手脚,堵上了嘴,无法履行职责,就不能认为是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1)教唆犯的特征。构成教唆犯,必须具备如下特征:①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要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②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教唆他人犯罪必须是故意的。


  (2)对教唆犯的处罚。对教唆犯的处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就是说,对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就应当按照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就按照从犯处罚。在实践当中,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通常起主要作用,是按照主犯处罚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可能不是主犯,而是从犯;②《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尽管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教唆犯仍然构成犯罪,因为他已经实施了教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应予处罚;③《刑法》第29条第1款还规定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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