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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
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14)
http://www.gdgwyw.com       2013-08-2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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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还加试法律基础知识,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gdgwyw.com)整理法律常识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181.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182.强制划拨、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收兑、滞纳金、强制拆除、责令退还、强制收购等属于“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


  183.甲因乙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请求行政机关裁决,这属于“侵权纠纷的裁决”。


  184.我国第一部对行政处罚程序作了较完备规定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


  185.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时限为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


  186.确立美国法院对国会立法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7.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


  188.不属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是“证人”。


  189.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色之一是“举证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


  190.依《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于规章“只能参照适用”。


  191.再审行政判决的主要形式的是“变更判决”。


  192.原则上受理行政裁判的执行案件的是“一审法院”。


  193.提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的是“马克思”。


  194.行政机关无权“制定法律”。


  195.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权利是“职位保障权”。


  196.对于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197.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个人”。


  198.在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许多涉及重要的国家和公共利益领域,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合同”。


  199.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机关组织”。


  200.属于我国公务员的权利“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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