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公告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我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已进入体检阶段。现将体检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时间、人员及地点
体检时间:
第一批: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集中报到时间上午7:00至7:30,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场的,视为自动弃权。第一批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第二批:2016年6月26日(星期日),集中报到时间上午7:00至7:30,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场的,视为自动弃权。第二批参加体检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体检指定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
体检集中地点:佛山市人民政府机关篮球场(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市政府西门佛山市第九小学侧)。
二、 体检程序
(一)获得体检资格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于体检当天上午7:30前到达指定的体检集中地点报到、分组、抽签并领取体检表。
(二)考生需在体检表上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照1张并如实填写体检表上的相关栏目后交工作人员审核。体检表经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考生将体检费以及通讯工具关闭后分别装入信封交工作人员统一管理。
(三)考生按体检安排逐项进行检查(所有体检人员须事先空腹。检查后,医院备有早餐)。
(四)全部项目检查完毕后,考生在工作人员处领取通讯工具、体检费发票等。
三、注意事项
(一)获得体检资格的考生务必于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逾期未到或证件携带不齐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二)每位考生须带好《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签字笔、近期免冠二寸彩照1张及体检费800元(实际所需费用按具体体检医院标准为准)。
(三)体检过程中,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体检场所实行封闭管理,非体检人员和非体检工作人员不得入场。对违反规定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在体检过程中主动透露个人姓名等信息或与本次体检无关人员会面或交谈、未经许可离开体检现场的,取消其体检资格和录用资格。
(四)体检过程中,考生有隐瞒病史、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涂改资料等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体检资格和录用资格,并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属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帮助考生弄虚作假的,按违反考录纪律予以处理。
(五)考生体检前忌过度劳累,应注意饮食清淡、不饮酒,停服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药物。
(六)抽血和B超项目必须空腹进行。女生B超检查需胀尿。
(七)作X光检查时请摘掉项链、别针等物,查视力时请摘掉隐形眼镜。
四、体检标准及结果
体检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体检医院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体检医院将在体检表上签署体检是否合格意见,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根据《广东省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当天体检结束后,不再安排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自体检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招录单位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
体检结果将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http://www.fshrss.gov.cn/)进行公布,请体检考生密切留意相关信息。考生应提前认真阅读体检须知(附件3)和熟悉有关当日、当场复检项目及要求,所有体检项目的体检标准详见附件4-11,并保持电话联络畅通,以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随时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与考生联系。请考生提前熟悉体检指定的集中地点和交通路线,预足时间,确保准时抵达,切勿因迟到而造成遗憾。
附件:1. 6月25日第一批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2. 6月26日第二批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3. 体检须知
4.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5.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6.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7.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
8.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9.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10.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11.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
下载:附件1-11
中共佛山市委组织部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