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会展服务中心2015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东莞市会展服务中心为市商务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现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公开招聘5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招聘岗位和要求
本次招聘岗位为4个管理岗位和1个专业技术岗位,共招聘5人,具体岗位情况和要求见附件1。
三、薪酬待遇
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薪酬标准提供待遇。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 报名条件
(1)招聘岗位要求(见附件1)。
(2)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4)有志于从事会展事业,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专业技能水平及语言表达能力。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6)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
(7)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它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报名。
2. 报名方法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黑钢笔填写或打印)一份。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报名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A4纸)。
(2)户口簿原件及户主和个人页复印件(A4纸)。
(3)学历、学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A4纸),应届毕业生提交学校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A4纸)。
(4)学历、学位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只有申请验证的回执,必须在考察阶段前提供)。
(5)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3张(同版)。
(6)岗位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报考人员必须提供相关工作单位证明。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3. 报名时间:2015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30-5:00。
4. 报名地点:东莞市商务局七楼会议室(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33号)
(二)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由东莞市商务局负责报考资格审查。届时将以电话通知方式,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到市商务局人事科取准考证,落实具体考试时间、地点。
(三)考试
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面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设定60分为入围分数线,60分及以上者入围。专业技术岗位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笔试,管理岗位实际报考人数不足3人,该岗位取消招聘。
1. 笔试
时间:2015年11月28日上午9:00~11:00。
考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笔试时间为2小时。在笔试成绩入围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岗位招考人数的1:3的比例进入面试,若达不到1:3的面试比例,达到入围分数线的,按实际入围人员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和面试名单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东莞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布。
2. 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面试人员的专业知识、临场应变和综合分析等能力,成绩当场宣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 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岗位拟招聘人数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按面试成绩顺序排名。
(四)体检
组织体检人选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体检。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聘用考察人选,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考察。
(六)确定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同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东莞市商务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如因体检或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按《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七)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公布名单,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聘用。
(八)结果备案
在签订聘用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招聘结果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备案。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应聘者应符合公布岗位的资格条件,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需与在《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中填写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合同无效。
(二)有关招聘事项及考试成绩等,可登陆东莞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东莞市商务局网站查询。(咨询电话:0769-22808956,联系人:郭小姐)
东莞市商务局
2015年11月2日